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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铁矿石进口资质门槛全面提高
《资质标准》中规定的核心内容是:2005年度按海关统计进口铁矿石总量在7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,可以独立拥有铁矿石进口资质,自营进口量在30-70万吨之间的企业通过自行组合达到合并进口数量70万吨及以上的,可以合并申请进口资质。文件还规定,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(含)以上。钢铁生产为主的企业粗钢年产量必须达到100万吨及以上,对拥有200立方米以下或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容积的钢铁生产企业,必须按国家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要求,制订淘汰落后装备的时间进度计划,经审核确认后执行;铁矿石进口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A或二级以上,银行授信额度达到4亿元人民币以上,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铁矿石堆场、仓储能力;对于贸易企业经营铁矿石的流向,也将通过《代理制》严格控制,如发现企业向国家要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销售铁矿石,立即取消其进口资质;还增加了对企业经营业绩、运营资本实力、钢厂节能、环保等要求,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。
钢协和五矿商会尚未确定最后资质企业的名单和数量。中钢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罗冰生表示,在对现有118家有资质标准的进口企业进行重新审查后,资质企业数量肯定减少,具体数目和企业名单会在开始执行前公布。
《关于推进铁矿石进口代理制的意见》提出,实行铁矿石进口代理制由代理方与用矿企业签订铁矿石代理合同,约定双方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,并按合同规定执行。其中代理费用的收取,参照国际国内商贸规则惯例经双方协商确定。就铁矿石进口代理制,罗会长称,钢铁企业可以说是98%投了赞成票,这是今后我国铁矿石进口的一种大势所趋。同时,拥有进口资质的大型钢铁企业在满足自己生产需要外,也可以为没有进口资质的中小钢铁企业代理进口铁矿石,为解决中小企业的铁矿石进口开辟一个渠道,这对中小企业是件非常好的事情,但对已有资质的企业显然是个压力。为推进代理制的实施,中钢协和五矿商会将组织中小钢铁企业和商贸企业的供需见面会。
在回答记者提出的我国推行代理制与日本有何不同时,五矿商会会长陈浩然称,我国的合理机制与日本不同,日本的大宗商品的进出口均由商社进行代理,因为该国在立法层面对此进行了规定,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并未明确,因此企业选择代理方式,和企业相互间的代理合作均是自愿。